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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新闻网讯 8月28日,县政府出台了《缙云县地名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日新月异,新的地名不断产生。由于原有地名管理办法的滞后,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着新建道路、住宅小区等地名命名管理无序现象和命名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着建设发展了,城镇壮观靓丽了,但地名管理仍在不标准、不规范的产生中,影响了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甚至影响到缙云的整体形象。为切实解决这个难题,县政府出台了《缙云县地名管理办法》。
据介绍,本办法共九章二十九条,具体分为:总则、地名管理机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命名与更名的申报与审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档案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办法从规范地名管理的角度出发,要求小区、花苑、山庄、花园、广场和大厦等住宅区和商务楼盘,命名要通过审核,以避免名不副实、用字不规范等现象。
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凡住宅区和商务楼盘的通名使用规范等如用“小区”或“花苑”命名,必须是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地块;要命名“别墅”的,必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绿化面积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50%的高级住宅区;要命名为“花园”的,必须是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要命名为“广场”的,必须是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宽阔露天公共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物;要命名为“大厦”的,必须是楼层超过15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
此外,本办法还对大道、街、路、巷、弄等通名的使用规范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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