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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新闻网讯 近日,我县一监外执行罪犯潜某某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还得归功于县检察院发出的一纸检察建议发挥的积极效用。
今年4月,县检察院监所科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监外执行罪犯潜某某(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曾于2007年6月27日因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此后,潜某某仍不思悔改,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于同年10月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潜某某目前在逃尚未归案,但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其因缓刑考验期满而可能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县检察院遂及时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对潜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并对此案予以跟踪监督。
日前,法院经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上述收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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