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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温馨提醒相关机构此行为不妥
缙云新闻网讯 在日常工作中,有不少群众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到银行等其他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被拒绝,均要求公安出具户籍证明再次证明其身份。其实这些机构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的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因此,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如对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发生疑问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商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真伪鉴别。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也对这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需要证明身份的,公民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以公民所持有的户口簿或身份证遗失则应尽快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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